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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韩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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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9-05-31 10:02:28点击次数:2275次字号:T|T
2009年4月,谢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某某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上海市某某路XXX、YYY号房屋(原地址为上海市某某路XXX弄《某某苑》6幢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3000多平米,用途为商业用房,总房价为1800余万元。交房后,谢某某发现房屋漏水严重,无法正常使用。多次与某某公司交涉,某某公司承诺进行维修,但多次修复未果。2010年,谢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某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一审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房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确属主体质量不合格。法院又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进行了估值,经评估房屋(完好状态)市场价值为9500余万元,现状(带缺陷的)价值为65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主体质量确有问题,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应与解除。但确按照现状(带缺陷)的价值赔偿谢某某。
谢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要求按照房屋(完好状态)市场进行赔偿。二审法院充分听取了律师的意见,认为谢某某以带缺陷的房屋价格无法在市场上购买匹配规格的房屋,对其明显不公,最终判决以完好状态的价格赔偿给谢某某。